焦作大学关于在校生参加2017年度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参保工作,更好保障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关于转发豫人社医疗(2015)9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焦人社[2015]167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报告厅转发关于将本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我校学生被纳入焦作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为做好我校学生的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费标准:在校大学生缴费为90元/年/人,其中政府补贴100元/年/人。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贴,但需要提供低保证或重度残疾证(仅限焦作地区)。
缴费时间:9月19日至9月30日,逾期未办理的本年度不再办理。
参保学生享受住院报销和门诊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新入校学生外,新参保和中断续费有90天等待期)。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和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门诊统筹报销由学校医院负责,学生门诊看病按55%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300元;门诊重症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血友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丙型肝炎、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症、支架术后。门诊重症慢性病检查用药治疗有具体规定范围,报销比例为70%。
参保学生因发生疾病学院住院治疗的,本人可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我市所有定点医院就医,出院时学生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医保报销费用由所在医院垫付。具体标准如下:一级医院(主要指社区医院)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院(第五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人民医院、二院、91医院等)起付标准800元,报销比例70%。若病情需要转省内、省外就医的,报销比例比照三级医院下浮10%;放假回家急诊住院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学生本人持相关病历资料、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为10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额度为30万元。
学校医院的服务范围有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理疗等常见病学科,能够保证全天24小时服务学生,并对参保学生的接诊、住院、转诊、医疗保险报销等实行一系列全方位服务。
1、学院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按照要求采集参保学生信息,填写参保汇总表(详见附件2)。
3、所有重度残疾学生(1级、2级)、低保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全部免费参保。低保、重残只限于焦作地区的非农业户籍学生。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缴费低,享受待遇高,是从源头解决大学生“因病致贫”问题的有效举措。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努力把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件事办好,希望在校学生积极参保,享受国家医疗保险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