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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焦大政【2017】49号

2019年05月17日 10:37  点击:[]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生处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联系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生处核实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的具体规定详见《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评定办法详见《焦作大学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的规定详见《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详见《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具体规定详见《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焦作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条件按照《焦作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提交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时间和办理程序按《焦作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规定的2-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生所在院部党总支书记、学生处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提交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申请,学生处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不负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学生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返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校长审批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条件,按《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换发毕业证书等事项按《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按要求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按学校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事先进行合法性检查,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也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2:

焦作大学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我校有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应当做到动态与静态相结合,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主要从思想政治、学习态度、道德品质、文明习惯等四方面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一)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2.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3.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4.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

(二)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健康的文化活动,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3.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作弊。

(三)道德品质

1.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交往文明,尊敬师长。仪表整洁,礼貌待人,积极向上。

2.弘扬传统美德,明礼修身,知行合一,团结有爱,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3.诚实守信,履约践行,知行合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四)文明习惯

1.自省自律,自尊自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勤俭节约,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3.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三章  考核的操作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和督察,各学院党总支负责组织和安排,各班级辅导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成绩每学期1个学分,共计6学分。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形成考核格次(优秀、合格、不合格)。每学期考核合格及优秀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学分,即1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本学期的思想品德学分。

具体考核与鉴定标准可由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方式:

(一)学生本人按照评定的内容和条件进行书面小结;

(二)在学习小组会议上进行交流和完善;

(三)在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四)由辅导员(班主任)向任课教师征求意见;

(五)所在班级班委会做出考核意见,交由辅导员审核;

(六)所在学院党总支进行审核;

(七)每学期末学院将考核结果分别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对思想品德考核有意见的,可以向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或所在学院反映,所在学院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结果应当告知学生本人,考核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填写《焦作大学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表》,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结果应当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基本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该学年内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3:

焦作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考勤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学风,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设计、考试、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等) ,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期限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  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论处。

第五条  节假日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

第六条  请假手续和报批程序

一、事假

学生请事假时,要注明请假原因、去向及返校时间;审批人应详细询问,严格把关,必要时要与学生家长联系;在准假以前,应认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准假后要做好登记工作,并要求学生留下联系方式。

二、病假

学生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若请假期满仍未痊愈者,要及时与学院联系,申请续假;若提前痊愈,要及时返校销假。

三、审批程序

(一)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二)连续请假2-5个工作日,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批后,由学院领导审批。

(三)连续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两周以内,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

(四)连续请假两周以上、四周以内,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五)连续请假四周以上,经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六)学生获准请假后,须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学生请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记录请假信息。请假离校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通知家长,并保持和请假学生的联系。

第七条  销假手续和程序

(一)学生按请假时间返校后,应首先向辅导员(班主任)申请销假。

(二)学生请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辅导员(班主任)要进行销假记录。

(三)未按时返校或销假者,超出部分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任何学生无批假权,不允许学生代替他人请假。学生因不可抗原因,不能到校履行请假手续者,必须与辅导员(班主任)联系,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学生到校说明情况后(必要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补假,补假手续按正常请假手续履行,并在学生返校3日内完成;条件不成立未获得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学生请假不得超过本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学生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学习者,要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比赛、活动,经组织单位和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学院负责。辅导员(班主任)要认真做好班级考勤工作,定期公布考勤结果,考勤结果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后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参与学生考勤管理工作,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生考勤结果,对缺勤较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累计旷课达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依据学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考勤管理工作,制定科学有效的学生考勤细则,将学生考勤管理作为一项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勤表,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4:

焦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严肃校风校纪,营造和谐平安校园,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性质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在处分过程中要履行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送达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二章  处分等级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按违纪严重性分为两档:半年或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期限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1、酗酒并因此扰乱公共秩序,或借酒滋事,影响恶劣的;

2、殴打或策划殴打他人致使对方受伤,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以上的;

3、参与校内外群体性斗殴事件的主要人员或情节严重者;

4、蓄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造成损失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造成较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三)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唱、陪酒行为,影响极坏的;

(四)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他电热器具等造成火灾事故的;

(五)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六)动手打人或持器械打人,情节恶劣的和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使他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的,及对检举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七)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传播淫秽资源或病毒程序,未构成治安处罚,但有一定影响的;

(八)伪造成绩单和其他各类证件的;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8学时的;

(十)考试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3、相互交换试卷、答卷、演算纸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者;

6、以涂改等方式将他人答卷占为己有者;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参与赌博二次以上的;

(三)在给出警告处分并教育后,仍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或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的;

(四)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轻微伤乙级以下的;

(五)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六)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宿舍在校内外居住的;

(七)有侮辱师长行为,影响较坏的;

(八)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6学时的;

(九)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他电热器具等造成火警的;

(十)有意撕毁学校张贴布告、通知和宣传物品等情节严重者;

(十一)考试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2、借故外出在考场外翻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者;

3、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用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向他人传递考试内容信息,或者相互核对答案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信息者;

6、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7、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二)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影响较坏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一)在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有侮辱师长行为的,在学生中造成影响的;

(三)打架或参与打架事件的;

(四)在各类评选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4学时的;

(六)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

(七)违反学校考试纪律但未造成影响的;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九)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进出校园的;

(十)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阻碍管理者;

(十一)在给出警告处分并教育后,仍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或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的,或首次发现但态度恶劣者;

(十二)考试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

1、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与考试无关的资料或者手机者;

2、用规定以外的笔、纸张,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个人信息等,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3、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6、其他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事先在座位及周围或者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8、在监考人员发卷过程中,交换A、B卷者;

9、在闭卷考试时翻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十三)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影响较坏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

(二)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的;

(三)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2学时的;

(六)在同一学期因考试而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

(七)学生在寝室做饭、烧菜、饲养宠物的;

(八)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九)经常攀爬学校围墙,劝阻无效的;

(十)开口骂人、行为粗野、不遵守作息制度或大声喧哗、播放音乐、弹奏乐器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乱扔垃圾者;

(十一)经教育后,仍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或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的;

(十二)考试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私自传、接考试用品者;

4、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三)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三章  减轻和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况: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五)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并有贡献的;

(六)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一级处分,同时具备多项条款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给予从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的;

(三)在处理违纪事件中被发现曾违纪隐瞒未报或者未被发现,且情节恶劣的;

(四)教唆或者威胁、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六)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七)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用钱财或者以其他形式私下解决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纪律除给予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一)损坏和破坏公共和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二)打人致伤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用等;

(三)因受纪律处分,在就业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四)对其他本办法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按照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按照相似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由院务会批准,学院行文,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调查材料及处理建议,学生处提出核查意见,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学生处行文并存档。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调查材料,报学生处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行文并存档。

第十七条 凡学生涉及政治案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和其它涉外事件均由保卫处调查、了解并写出调查报告。按第十六条规定处分等级和权限处理。

凡学生涉及到学籍、考试,违反实验操作规程致使教学设备损坏等,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及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后按第十六条规定处分等级和权限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所在班级辅导员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被处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处分意见经批准签发后应统一行文,并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属院部、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各学院在事发后5天内完成处理工作;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各学院在事发后6天内报送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学生处在收到材料后5天内将处理决定(通报)发至各学院。开除学籍处分的,各学院在事发后后7天内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在3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党政办,待学校召开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通报)下达后,学生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签收,告知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同时由学生所属院部通知学生家长。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校奖惩布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9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每三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小结,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2.在考核期间学习勤奋,文化课成绩优良或者进步明显。

3.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进步明显。

二、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含校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及以上的;

2.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3.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记功的;

4.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经学校核实认可的。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焦作大学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登录学生处网站下载并打印表格)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研究并决定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或建议。

3.解除处分遵循“谁处分、谁解除”的原则。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和辅导员推荐,由所在学院召开院务会讨论决定并发文,报学生处备案;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和辅导员推荐,所在学院院务会讨论同意上报,学生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学生处行文并存档。

5.对于不符和要求的申请者,各决定单位需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相关处分材料不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统一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说明

第二十六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五日)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5:

焦作大学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专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 文明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6:

焦作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借)房住宿。除特殊原因外,学生均应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住宿。

第三条  学生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宿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它住房)租(借)公私房屋住宿。

第四条  各学院应对学生校外住宿进行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原则上校外住宿申请仅限每年九月份开学期间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现家庭所在地位于焦作市区(距离学校5公里范围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伤(病)期间不能正常住校生活的(需提供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二)具有心理问题且有家长陪读的(需提供学校指定专家或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三)毕业生确因就业实习需要的(需提供实习单位实习证明)。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章  学生责任及义务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校、大学生良好形象。

(二)遵守校规校纪,服从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按照要求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详细了解学校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安全提示,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并且承担由于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自觉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如实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如若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每个月至少一次主动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思想状况。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校外住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核--学院审核--后勤管理处审核--保卫处审核--学生处审核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学生书面申请书;2.家长签字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批:辅导员对学生的校外住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系家长进行确认,并据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学生校外住宿,并交学院党支部书记进行审核签字。

(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学生持学院领导签字后的书面申请材料,到学生处网站下载《焦作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并按流程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学生校外住宿。

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八条  学生在申请校外住宿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的,一经发现,学院应立即向学生下达要求其搬回学生公寓(宿舍)住宿的通知,同时将学生私自在校外住宿的事实电话告知家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学生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批准校外住宿期满或不再具备申请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报告,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搬回学生公寓(宿舍)住宿。

第十条  若遇发生突发事件,校外住宿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和要求执行,并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校外住宿的学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退出校内宿舍。需要退出的,需持各部门审批通过的《焦作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7:

焦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从严治校,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学生服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档案等,按新生报到须知中要求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提前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周。确有特殊困难的,报学生处批准后,最长期限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限。未按学校规定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延长至退伍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初步审查新生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焦作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11月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证的发放和补办按《焦作大学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一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报到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期开学后因故无法在规定时间返校的学生,须向所在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后按暂缓注册处理,暂缓注册期限与请假期限一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处、财务处批准暂缓缴费后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与暂缓缴费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暂缓注册的学生享受与注册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注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10月20日前,通过学信网为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新生在未取得正式学籍前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本人提交自愿放弃入学资格书面材料,经学生所在院部党总支书记、学生处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别批准后,学校收回其录取通知书取消入学资格,由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专长的,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焦作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焦作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学专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因休学或需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学习年限可以延长2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生所在院部党总支书记、学生处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每次期限为一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但学校保留休学学生学籍。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提交入伍证明材料和保留学籍申请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入伍服役学生根据服役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学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应延续原学业,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学费按复学进入年级所学专业标准缴纳。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个人申请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填写个人申请退学审批表(见附件1),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退学申请;

2.辅导员及所在院部党总支书记对学生退学申请进行审核签字;

3.学生处负责人审批;

4.学生处汇总退学申请材料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出具退学证明。

第三十条 因违反学校规定(不含未达到规定学分)达到退学条件的,所属学院要严格参照相关退学情形,做好退学处理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院部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并给予陈述申辩机会后,将学生违反规定应退学情况在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

2.将学生退学证明材料和退学处理呈报表(见附件2)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汇总相关拟退学材料,经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4.学生处凭会议研究决议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学生未取得规定学分达到退学条件的,由教务处、学生所在院部复核学生学业情况,将未取得规定学分拟退学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审核结果经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生处凭会议纪要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决定书由所属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根《焦作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无异议的,学生应凭退学决定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学籍信息修改与勘误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原则上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变更理由及合法性证明后,经学生所在院部、学生处核实不存在舞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

1. 申请学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变更事由及户籍证明(包含户籍信息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加盖公章的户籍照片、经办人手章、固定联系方式)。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一份。

2. 以下情况禁止受理学籍信息变更:

(1)同时或先后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

(2)在校学习的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

(3)无法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真伪的;

  (4)其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符合学籍变更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交学籍变更申请材料,由学生所在的院部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出具学籍变更审查情况说明,确保无舞弊现象。学籍管理部门再次审查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确认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情况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学历信息在学信网电子注册后,不再予以更改。确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信息错误,经学校调查核实后据实进行学历信息的勘误。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合格的,经学校校长审批后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照《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期末补考仍有不合格现象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可在学校教务处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学生毕、结业结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学信网为学生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按《焦作大学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8:

焦作大学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和《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生证和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证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发给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印制。

第三条 学生证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的,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办学生证:

(一) 学校每学期受理一次(第十周)学生证补办;

(二) 学生证丢失的,须在焦作大学校报刊登遗失声明;

(三) 下载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将申请表、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起交学院学工办汇总;

(四) 由辅导员、学工办、学院领导分别审核学生证补办申请;

(五) 学工办将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学生证补办汇总表、个人申请表、遗失声明和2寸照片一张一起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填写新的学生证;

(六) 学生处审核汇总补办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联系学校办公室办理学生证加盖公章手续。

(七) 学院学工办到学生处领取补办的学生证。

第二章 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合格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期末补考仍有不合格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毕(结)业证书的印制、办理和发放,以及学历信息的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必须与其学籍信息一致。毕(结)业证书的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在最后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组织毕业年级学生核对学籍信息;

(二)学生处依据学籍信息制作拟毕业学生学历数据。报请学校校长同意后,出具学历证书备案报告提交省教育厅审核。

(三)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结果办理学历证书(证书打印、照片粘贴、加盖公章、钢印及校长印章等)。

第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9:

焦作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因以下情况确需转专业的,由学校酌情批准:

1. 学生有特殊兴趣、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3. 新生录取时,因各种原因造成录取专业与本人第一志愿不符且服从调剂者;

4. 其他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第二条 为体现招生录取公平,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跨录取批次申请转专业者;

2. 跨科类申请转专业者;

3. 对口升学进入专科阶段学习者;

4. 3+2、5年制等有已有专业学习基础者;

5. 有违反学生管理规定或日常行为规范情况的;

6. 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规定的。

第三条 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第一学期课程结束后一周内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学生本人下载填写《焦作大学转专业审批表》,交拟转出院部审核;

2. 拟转出院部领导审批后,学工办统一将拟转出的审批表报学校学生处;

3. 学生处将转专业审批单移交拟转入院部审批,院部领导审批后,学工办统一将拟转入审批表报学生处;

4. 学生处汇总审核拟转出、转入双方院部意见,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5. 学生处为审批通过的学生出具转专业凭证。学生持转专业凭证到原专业提出档案资料后到财务处、教务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 学生到新专业报到办理入班手续。

第五条 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学生私自调整专业,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学生退回原专业并承担一切后果,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及课程成绩按以下要求办理:

1.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2.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公共课学分(成绩)仍然有效,所缺新专业的各类课程按学校教务处要求补修。

第七条 学生因休学、入伍保留学籍等原因复学后,应继续原专业课程学习。如对应复学年级原专业未招生的,经学生同意后,学校将其调制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0:

焦作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转学工作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出的,须提交书面转学申请、能充分证明转学理由成立的证明材料等,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须提交书面转学申请、转学理由的证明材料、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原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以及在校表现情况证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文件,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1:

焦作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和《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和学生权益,规范办学秩序

第二章 复查形式

第三条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集中报到入学,各学院要初步审核新生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与学生本人一致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班后,各学院组织新生填写《入学登记表》,并将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与招生录取信息、录取电子照片进行逐一审查。对于档案材料不齐的,列为重点复查对象,并严查招生报名资格。

第五条 由教务处牵头,对新生进行文化课复试,对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进行的专业水平复试。

第六条 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新生体检,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第七条 由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牵头,组织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

第八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招生录取信息,做好高考加分、专项计划资格(对口招生资格,自主招生资格、3+2升段资格)等核查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学院复查合格的新生数据和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数据逐一校对,进一步核实新生信息。

第三章 复查结果

第十条 新生集中报到期间初审不合格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由学生处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注册学籍后,经复查发现学生所持证件或招生档案材料与本人不符且无法提供合法性证明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经文化课及专业水平复试,与招生考试时差别明显的,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有招生考试舞弊现象的,由教务处、学生处分别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经体检复查,发现有体检舞弊现象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或因故无法完成各项复查项目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要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初审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重新进行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和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等、违规户口迁移的新生,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学院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在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若有复查不认真、思想懈怠,不按要求进行复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复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每年于10月25日前将书面复查报告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备案表》(见附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2:

焦作大学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适应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生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培养人才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统一领导、校院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学生处对学院的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学生档案日常管理在学生所在院部,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做到安全、保密、系统、完备。特殊情况需查阅使用档案,要严格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学生毕业时,移交学生处,使用由学生处统一印发的档案袋和专用封条。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四条 学生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高中(中职)阶段档案

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

学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

奖惩材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存根

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毕业生专升本材料

  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五条 入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并注明形成材料的时间。

第六条 归档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A4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和蓝色墨水以及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七条   新生入学期间,要认真及时做好纸质高中档案的收集,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登记,记录好交接手续,学院存档备查。对于无纸质高中档案的学生,学生本人写清楚原因,交于学院存档备查,不得晚于每年10月15号。

第八条  学生毕业前,学籍档案由所在学院保管。毕业时,各学院按照学生处要求将学籍档案整理完毕,由学生处统一安排时间验收并封存档案。学生处要求记录整理的相关材料学院存档备查。

第四章 档案查阅

   第九条  因考察、任用学生干部、学籍变动、组织发展、推荐就业、起草奖惩文件等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门、团委和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可登记后查(借)阅学生档案;因其它需要或校外单位因公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必须持单位党务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经学生处处长审批,方可查阅档案材料。查阅档案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学生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应经学生处处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借出登记手续。档案借出后必须严加保管,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若情况特殊需延期的,应补办借阅手续。查阅时禁止在档案上划圈、涂抹、批注、删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归还时,管理人员要逐一核对档案材料。

第五章 档案传递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转学,应及时按程序将档案转给新的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学生档案通过机要交通传递,由专人送达,原则上不允许自带。

第十三条   学生档案材料变更保管单位时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

第十四条   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要认真登记档案转递明细。

第十五条 转递的要求

(一)毕业生档案由各学院完备手续后交由学生处,统一按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录取院校地址转递,平时需转递的档案由学生处按规定转递。

(二)对超过择业期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档案,学校就业部门按返回生源地办理报到证,学生处将该生档案转往其生源地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

(三)休学学生的相关档案,在办理休学手续时统一转至学工办主任保管。学生复学后交于所在班级辅导员管理,所有交接时要履行交接手续,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遗留档案一律在学生处保管。建立《遗留档案登记簿》,做到出入清楚。遗留档案包括:自动退学、出国未归、死亡、失踪的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学生本人可将档案自行带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档案要由专人负责。档案工作人员要终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严格把关、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学生档案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存放环境,做好放火、防盗、防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涂改、伪造、擅自剔除档案材料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3:

焦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监察室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二章    申 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上签属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向学校申诉,可到所在学院填写申诉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事实及理由;

(三)申诉请求。

第十条  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外,应当同时向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或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部门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并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并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原处分或处理部门逾期不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要求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开始复查。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三条  在复查过程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对申诉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听证采取以下程序。

(一)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二)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四)听证会笔录须主持人和记录员当场签名;

(五)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处理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一般违纪处分或处理一般不采用听证程序,对因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原因提起申诉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取听证程序处理申诉。

第五章   复  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且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当自己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述案件是申诉人、关系人者,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或处理部门。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本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处理)部门的记录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需变更的,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审批发文手续。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需重新发文的,由学生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复查期间处分或处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书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4:

焦作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 必修课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或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需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当年的评选通知)。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名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确定。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审名额,确定各学院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十一条 各班级要成立有学生代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名额内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 年级民主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成绩和日常表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审结果上签名,评审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 年级民主评审小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学院上报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发的奖学金后,应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于在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问题性质,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5:

焦作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2.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3.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身心健康,生活俭朴;

4. 必课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5%。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名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确定。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确定各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十一条 各专业(班级)要成立有学生代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名额内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民主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成绩和日常表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审结果上签名,评审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 民主评审小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主管部门拨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在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问题性质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6:

焦作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名额根据上级部下达指标确定。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审名额,确定本学年各学院助学金的分配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条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十四条 各专业(或班级)要成立有学生代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名额内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民主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评审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审结果上签名,评审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 年级民主评审小组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本学院获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审核无误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提出全校当年获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助学金后,要及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在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问题性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7:

焦作大学学生校内奖励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调动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类别及资金来源

第一条 焦作大学校内奖励类别有: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

第二条 资金来源:焦作大学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内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每学年校内奖励的评选。

第五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校内奖励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各年级要成立有学生代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评选小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章 评选要求、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第七条 基本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艺活动。

第八条 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元;

4. 优秀学生干部每人每年100元;

5.先进班集体每个班级每年200元。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要求:

1.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2.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受处分现象;

3.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

4. 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6%;

5.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2%;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要求:

1.三好学生要求必须为当年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三好学生占获奖学金总人数的1/3;

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0%;

3.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要求:

1.必须是学生干部;

2.热心为集体和同学们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顾全大局,能与其他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在学生中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深受广大同学和老师的好评;

3.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班级前15%;

4.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要求:

1.班级班风、学风积极向上,有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

2.学年内全班学习成绩及格率、平时学生上课出勤率均居全院前10%,班级公共财物保管良好;

3.学年内班级无人受校纪处分。

第四章 评选时间

第十三条 校内奖励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后由学校统一表彰。

第五章  公示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评选名单确定后要分别在学院和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在籍的普通在校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8:

焦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制度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办理入学手续,以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够顺利入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新生。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绿色通道”:

1.已在生源地资助机构申请过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

2.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当年学住费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绿色通道”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生源地贷款新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和由生源地资助机构开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单。

2.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需提供

(1)入学通知书;

(2)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该表必须填写完整,签字、盖章等不得遗漏;

(3) 本人申请书;

(4) 家长同意书;

第六条 “绿色通道”审批程序:

1.各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由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

2.学生填写《焦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附件2),由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3.各学院将审批过的《焦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报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4.学生处签署意见后,将《焦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统一报校领导审批;

5.学生持审批过《焦作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到相关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补交学费。凡是弄虚作假,持虚假证明入学者,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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