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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学生公寓辅导员管理办法(暂行)

2021年09月07日 09:36  点击:[]

焦作大学学生公寓辅导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辅导员队伍管理体系,深入贯彻三全育人要求,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辅导员队伍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领导,负责对公寓学生进行纪律、卫生、安全教育。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年龄45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入住学生公寓。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身心健康,热爱并能够胜任学生公寓辅导员岗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寓辅导员是公寓内学生教育与管理重要力量。每学期初,公寓辅导员应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学期末撰写1篇工作总结,交至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深入所负责楼栋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安全维稳舆情研判,每周至少进行1次走访,每月不少于4次走访,要求每月完成1次整栋楼全覆盖检查,每月认真填写《工作记录表》并按时上报检查结果。对学生公寓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反馈。

第十条  做好所负责楼栋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体系作用,建立和指导学生自管委员会等学生自治组织,定期召开寝室长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1次,充分发挥寝室长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寓管理档案,对所负责楼栋学生日常表现做好记录,与评优评先挂钩;狠抓学生公寓纪律,充分利用好宿舍门禁数据,对无故夜不归宿、晚归学生要及时与学院对接核实,督促学院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每月开展宿舍卫生检查、宿舍安全检查、违规违纪检查等工作,并按时向学生工作部(处)上报检查结果。及时发现、报告及协助做好所负责楼栋的学生问题,切实做好公寓各项安全维稳工作。

第十三条  按时值班,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完成值班任务。加强与学院辅导员沟通与指导,常抓学生养成教育与劳动教育,落实公寓安全卫生检查,参与处理学生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公寓辅导员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导下,根据学校对学生日常管理和公寓管理的总体要求,督促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公寓卫生检查、安全稳定、文化建设和教育引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公寓辅导员的选聘、考核等工作。公寓辅导员每年选聘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上岗,聘期至少为一年。

第十七条  公寓辅导员要坚持出入楼栋门禁打卡制度,开展日常教育与管理情况、值班情况为重点考核内容,所辖楼栋学生宿舍违纪率、优秀率和危机事件处置与公寓辅导员考核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6月对公寓辅导员进行考核,按照学生评议占40%、学生工作部(处)评议占60%的比例核算出公寓辅导员综合评分。考评细则如下: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1

学生评价

40

按照走访记录,抽选30间宿舍学生代表进行评分。

2

学生工作部(处)评价

10

学生工作部(处)每月抽查工作记录一次,记录不规范、无记录的扣1-2分。

20

每月上交卫生、安全检查记录。迟交、缺交或弄虚作假的每次分别扣1、2、3分。

10

参与学校或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的公寓检查,缺席1次扣2分。

15

按时递交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等。迟交、缺交每次分别扣1、2分。

5

未按要求参加学校安排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缺少1次扣1-5分。

说明:

1、所负责楼栋在全校范围创建出卫生、文化、纪律示范典型,或者开展了特色工作,效果突出且影响较强,由学生工作部(处)认定后,每栋公寓可加5分。

2、在重大或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并得到学校以上表彰的,可加5分。

3、加分项目由公寓辅导员在工作前期进行申报,工作结束后提供证明,认定后直接加分。

第十九条  公寓辅导员根据工作实绩,参照《焦作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以辅导员基本工作量为基准,根据工作责任津贴标准发放相应津贴。其中,考核80分以上的,津贴按100%发放;考核在60-79分之间的,津贴按80%发放;考核低于60分发放津贴。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工作资格,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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