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履职尽责,不断提高育人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严格考核,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任职条件:
1.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 具备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文字、教育引导和调查研究的能力;心理健康、心态积极,生活方式、习惯良好,组织纪律观念强。
3. 辅导员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4.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要求是:
1.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2.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4.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5.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手机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1. 负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教育理念、学院工作部署,制定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计划并实施;负责对班级工作的指导。
2. 负责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学校和集体荣誉;认真抓好学生党建及党建带团建工作,教育学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
3. 负责对学生进行人生志向与专业发展目标教育,引导学生规划人生追求和阶段目标,认识并适应大学生活,为成功人生奠定基础。
4. 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考核评价,引导学生提高思想道德和精神境界,培养学生自强、自尊、自爱、自律的意志品质和人格素养。关心、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学生守纪律、明是非、知荣辱和自觉抵制邪教等非法活动,积极维护校园和谐稳定。重视开展学生思想状况调查和学生教育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5. 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与生活习性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心理素质、积极的生活态度、方式与习惯以及乐观向上的性格与性情。
6. 负责指导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对学生进行校风、学风教育,引导学生学习学校有关学生管理、学籍、考试、奖惩等方面规章制度,养成自觉遵纪守规、勤奋学习、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学习与班级风气,积极配合任课教师抓好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7. 指导团学工作和学生班级政治理论学习、主题团日活动、主题班会、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8. 负责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组织评审、发放每年的各种奖助学金。
9. 积极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并指导其作出就业选择,积极探索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的方法、途径和理论。
10. 高度重视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教育学生不在学生宿舍和教学楼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和安全隐患,负责违纪学生的调查和学生受处分后的跟踪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教育、正面疏导的方针,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辅导员选聘工作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进行。辅导员(班主任)聘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从事辅导员工作,每年新进的青年专业教师应从事三年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各学院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将辅导员配备名单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辅导员经备案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另行报批备案。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结合学校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学生工作方面的奖励按教学、科研工作同等情况奖励积分。学校执行上级关于高校辅导员职称评聘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辅导员是学校党政管理干部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学校选拔党政领导要重视辅导员经历。
第六章 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十七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辅导员考察交流、进修、转岗、攻读学位等须经本部门、学生处和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使用和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制度
1. 定期班会制度:每两周召开1次全体学生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班级工作。
2. 入住宿舍制度:辅导员每周住宿舍1次,了解并检查学生宿舍情况。
3. 联系家长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
4. 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班级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如实、完整的记入工作日志。
5. 每周听课制度:每周到所带班级听课1次,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6. 及时报告制度:辅导员应密切关注所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心理和身体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做好相应工作。
7. 建立档案制度:建立健全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顶岗实习及社会实践、家庭状况、经济条件、心理变化、学籍异动、奖惩情况和住宿情况等。
8. 责任追究制度:辅导员对其所管的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突发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辅导员办公条件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原则上为每名辅导员配工作电脑、档案柜等,辅导员办公室应有对外联络的长途固定电话。
第二十条 辅导员应集中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以及辅导员的选聘、教育、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服务管理学生基本工作量不得低于150人,由学生处审核学生人数报人事处,人事处以此核算辅导员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外聘辅导员在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前提下:基本工资不低于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基本工资增加200元/月;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6年,基本工资增加400元/月;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9年及以上,基本工资增加6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放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责任津贴(按每年12个月计发,本学期发放上学期的工作责任津贴)。外聘辅导员及班主任工作责任津贴按每生每月5元发放;在编辅导员工作责任津贴按每生每月2元发放。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责任津贴按考核结果发放,发放标准为:优秀120%,合格100%,不合格的取消津贴。
第二十五条 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每学期末,按照《焦作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工作。辅导员工作责任津贴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由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并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队伍,交由学校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安排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