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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附件7:焦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2019年04月15日 15:22  点击:[]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7:

焦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从严治校,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学生服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档案等,按新生报到须知中要求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提前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周。确有特殊困难的,报学生处批准后,最长期限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限。未按学校规定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延长至退伍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初步审查新生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焦作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11月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证的发放和补办按《焦作大学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一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报到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学期开学后因故无法在规定时间返校的学生,须向所在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后按暂缓注册处理,暂缓注册期限与请假期限一致。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处、财务处批准暂缓缴费后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与暂缓缴费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暂缓注册的学生享受与注册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注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10月20日前,通过学信网为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新生在未取得正式学籍前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本人提交自愿放弃入学资格书面材料,经学生所在院部党总支书记、学生处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别批准后,学校收回其录取通知书取消入学资格,由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专长的,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焦作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焦作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学专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因休学或需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学习年限可以延长2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生所在院部党总支书记、学生处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每次期限为一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但学校保留休学学生学籍。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提交入伍证明材料和保留学籍申请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入伍服役学生根据服役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学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应延续原学业,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学费按复学进入年级所学专业标准缴纳。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个人申请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填写个人申请退学审批表(见附件1),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退学申请;

2.辅导员及所在院部党总支书记对学生退学申请进行审核签字;

3.学生处负责人审批;

4.学生处汇总退学申请材料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出具退学证明。

第三十条 因违反学校规定(不含未达到规定学分)达到退学条件的,所属学院要严格参照相关退学情形,做好退学处理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院部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并给予陈述申辩机会后,将学生违反规定应退学情况在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

2.将学生退学证明材料和退学处理呈报表(见附件2)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汇总相关拟退学材料,经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4.学生处凭会议研究决议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学生未取得规定学分达到退学条件的,由教务处、学生所在院部复核学生学业情况,将未取得规定学分拟退学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审核结果经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生处凭会议纪要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决定书由所属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根《焦作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无异议的,学生应凭退学决定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学籍信息修改与勘误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原则上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变更理由及合法性证明后,经学生所在院部、学生处核实不存在舞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

1. 申请学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变更事由及户籍证明(包含户籍信息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加盖公章的户籍照片、经办人手章、固定联系方式)。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一份。

2. 以下情况禁止受理学籍信息变更:

(1)同时或先后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

(2)在校学习的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

(3)无法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真伪的;

  (4)其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符合学籍变更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交学籍变更申请材料,由学生所在的院部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出具学籍变更审查情况说明,确保无舞弊现象。学籍管理部门再次审查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确认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情况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学历信息在学信网电子注册后,不再予以更改。确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信息错误,经学校调查核实后据实进行学历信息的勘误。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合格的,经学校校长审批后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照《焦作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期末补考仍有不合格现象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可在学校教务处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学生毕、结业结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学信网为学生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按《焦作大学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焦作大学学生个人申请退学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专    业


学  号


录取性质


考生生源地


考生身份证号


退学事由


学院意见



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                       盖章:

学生资助

中心意见



资助中心负责人签字:                        盖章:  

学生处

意见



  处长签字:                                 盖章:  


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意见



附件2

焦作大学学生退学处理呈报表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专  业


学 号


录取性质


身份证号


考生生源地


家庭详细地址


家庭联系电话


退 学 情 况 摘 要


学 院 意 见







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                 盖章:

学 生 处 意 见






处长签字:                                      盖章:


研究情况

校长办公会议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8:

焦作大学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和《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生证和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证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发给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印制。

第三条 学生证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的,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办学生证:

(一) 学校每学期受理一次(第十周)学生证补办;

(二) 学生证丢失的,须在焦作大学校报刊登遗失声明;

(三) 下载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将申请表、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起交学院学工办汇总;

(四) 由辅导员、学工办、学院领导分别审核学生证补办申请;

(五) 学工办将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学生证补办汇总表、个人申请表、遗失声明和2寸照片一张一起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填写新的学生证;

(六) 学生处审核汇总补办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联系学校办公室办理学生证加盖公章手续。

(七) 学院学工办到学生处领取补办的学生证。

第二章 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合格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期末补考仍有不合格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毕(结)业证书的印制、办理和发放,以及学历信息的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必须与其学籍信息一致。毕(结)业证书的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在最后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组织毕业年级学生核对学籍信息;

(二)学生处依据学籍信息制作拟毕业学生学历数据。报请学校校长同意后,出具学历证书备案报告提交省教育厅审核。

(三)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结果办理学历证书(证书打印、照片粘贴、加盖公章、钢印及校长印章等)。

第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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