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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 附件8: 焦作大学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2019年04月15日 15:40  点击:[]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8:

焦作大学学生证及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和《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生证和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证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发给学生证。

第二条 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印制。

第三条 学生证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的,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办学生证:

(一) 学校每学期受理一次(第十周)学生证补办;

(二) 学生证丢失的,须在焦作大学校报刊登遗失声明;

(三) 下载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将申请表、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一起交学院学工办汇总;

(四) 由辅导员、学工办、学院领导分别审核学生证补办申请;

(五) 学工办将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学生证补办汇总表、个人申请表、遗失声明和2寸照片一张一起交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填写新的学生证;

(六) 学生处审核汇总补办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联系学校办公室办理学生证加盖公章手续。

(七) 学院学工办到学生处领取补办的学生证。

第二章 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全部合格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期末补考仍有不合格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毕(结)业证书的印制、办理和发放,以及学历信息的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必须与其学籍信息一致。毕(结)业证书的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在最后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组织毕业年级学生核对学籍信息;

(二)学生处依据学籍信息制作拟毕业学生学历数据。报请学校校长同意后,出具学历证书备案报告提交省教育厅审核。

(三)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结果办理学历证书(证书打印、照片粘贴、加盖公章、钢印及校长印章等)。

第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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