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学生管理 | 思想教育 | 学生资助 | 助学贷款 | 心理健康 | 规章制度与办事流程 | 下载专栏 | 校务公开 
站内搜索:
   
 
 
  校务公开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1: 焦作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

2019年04月16日 09:34  点击:[]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1:

焦作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和《焦作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和学生权益,规范办学秩序

第二章 复查形式

第三条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集中报到入学,各学院要初步审核新生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与学生本人一致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班后,各学院组织新生填写《入学登记表》,并将新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考生纸质档案与招生录取信息、录取电子照片进行逐一审查。对于档案材料不齐的,列为重点复查对象,并严查招生报名资格。

第五条 由教务处牵头,对新生进行文化课复试,对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进行的专业水平复试。

第六条 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新生体检,进行身体健康复查。

第七条 由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牵头,组织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

第八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招生录取信息,做好高考加分、专项计划资格(对口招生资格,自主招生资格、3+2升段资格)等核查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学院复查合格的新生数据和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数据逐一校对,进一步核实新生信息。

第三章 复查结果

第十条 新生集中报到期间初审不合格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由学生处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注册学籍后,经复查发现学生所持证件或招生档案材料与本人不符且无法提供合法性证明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经文化课及专业水平复试,与招生考试时差别明显的,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有招生考试舞弊现象的,由教务处、学生处分别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经体检复查,发现有体检舞弊现象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或因故无法完成各项复查项目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要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初审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重新进行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和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等、违规户口迁移的新生,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学院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在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若有复查不认真、思想懈怠,不按要求进行复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复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每年于10月25日前将书面复查报告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备案表》(见附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首页 | 机构设置 | 学生管理 | 思想教育 | 学生资助 | 助学贷款 | 心理健康 | 规章制度与办事流程 | 下载专栏 | 校务公开 

焦作大学学生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