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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2: ​焦作大学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2019年04月16日 09:38  点击:[]

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2:

焦作大学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适应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生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培养人才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统一领导、校院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学生处对学院的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学生档案日常管理在学生所在院部,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做到安全、保密、系统、完备。特殊情况需查阅使用档案,要严格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学生毕业时,移交学生处,使用由学生处统一印发的档案袋和专用封条。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四条 学生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高中(中职)阶段档案

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

学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

奖惩材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存根

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毕业生专升本材料

  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五条 入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并注明形成材料的时间。

第六条 归档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A4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和蓝色墨水以及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七条   新生入学期间,要认真及时做好纸质高中档案的收集,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登记,记录好交接手续,学院存档备查。对于无纸质高中档案的学生,学生本人写清楚原因,交于学院存档备查,不得晚于每年10月15号。

第八条  学生毕业前,学籍档案由所在学院保管。毕业时,各学院按照学生处要求将学籍档案整理完毕,由学生处统一安排时间验收并封存档案。学生处要求记录整理的相关材料学院存档备查。

第四章 档案查阅

   第九条  因考察、任用学生干部、学籍变动、组织发展、推荐就业、起草奖惩文件等工作需要,党委组织部门、团委和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可登记后查(借)阅学生档案;因其它需要或校外单位因公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必须持单位党务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经学生处处长审批,方可查阅档案材料。查阅档案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学生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应经学生处处长批准并严格履行借出登记手续。档案借出后必须严加保管,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若情况特殊需延期的,应补办借阅手续。查阅时禁止在档案上划圈、涂抹、批注、删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归还时,管理人员要逐一核对档案材料。

第五章 档案传递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转学,应及时按程序将档案转给新的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学生档案通过机要交通传递,由专人送达,原则上不允许自带。

第十三条   学生档案材料变更保管单位时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

第十四条   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要认真登记档案转递明细。

第十五条 转递的要求

(一)毕业生档案由各学院完备手续后交由学生处,统一按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录取院校地址转递,平时需转递的档案由学生处按规定转递。

(二)对超过择业期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档案,学校就业部门按返回生源地办理报到证,学生处将该生档案转往其生源地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

(三)休学学生的相关档案,在办理休学手续时统一转至学工办主任保管。学生复学后交于所在班级辅导员管理,所有交接时要履行交接手续,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遗留档案一律在学生处保管。建立《遗留档案登记簿》,做到出入清楚。遗留档案包括:自动退学、出国未归、死亡、失踪的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学生本人可将档案自行带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档案要由专人负责。档案工作人员要终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严格把关、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学生档案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存放环境,做好放火、防盗、防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涂改、伪造、擅自剔除档案材料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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