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5:
焦作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2.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3.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身心健康,生活俭朴;
4. 必修课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25%。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名额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确定。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确定各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十一条 各专业(班级)要成立有学生代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名额内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民主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成绩和日常表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审结果上签名,评审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 民主评审小组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主管部门拨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在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问题性质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