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学生管理系列规章制度》(焦大政〔2017〕49号)
附件16:
焦作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7年9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名额根据上级部下达指标确定。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审名额,确定本学年各学院助学金的分配名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条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十四条 各专业(或班级)要成立有学生代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名额内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民主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评审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审结果上签名,评审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 年级民主评审小组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4.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本学院获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审核无误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提出全校当年获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助学金后,要及时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在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问题性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